來自:蜂鳥會計 發(fā)布時間:2017-10-08 08:55:00 瀏覽 :
我國的商標法是明文規(guī)定,商標在三年中沒有正當的理由卻連續(xù)三年不使用商標的,任何人或是單位有權利向商標局提出商標的撤銷申請。
商標的擁有人需要在商標局下發(fā)的《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通知書》的兩個月中整理商標的使用證明材料或是證據。如果在規(guī)定的時間中沒有提供材料或是提供的證據材料是無效的。商標局就可以依法撤銷該商標。
什么叫使用過該商標呢?正常的將商標用在商品或是商品的包裝中或是商品的交易文件中的、廣告宣傳、展覽等活動中就是商標的使用證據。提供以上的材料就是有效的證據。
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最好是多元化的。例如:商品、包裝、交易等。最好是提供的材料能夠相輔相成的。多種證據相互承接的,才能被有效的采用。
但是我們在這里提醒大家的是很多商標的持有人在提供的證據沒有明確的使用日期。一定要是商標的申請日期向前推的三年之內的。
還有最重要的是商標的注冊使用證據必須是要顯示商標的圖樣或是商標的使用主體的名稱。商標圖案或是使用人沒有清晰的顯示,說明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難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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